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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风险分析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21-10-08    浏览量:      

2017年2月,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颁布,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这是国家在建筑工程全产业链中首次明确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概念;至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内容和条件,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2020年,随着全国大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开展,住建部又连续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实施路径。紧跟住建部的步伐,江苏省、四川省、湖南省、深圳市、北京市等省市纷纷出台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些示范文本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各地的实施条件和执行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很难形成有效的经验传导。同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较为复杂,针对不同项目很难统一固定的合同模板文件,这就使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面临很大的执行风险,对此,笔者梳理汇总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常见的风险,以供参考。

一、服务内容不明确

按工程建设时序划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阶段可分为前期策划阶段和工程建设阶段,其中前期策划阶段咨询服务包括投资决策咨询、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防洪评价、节能评估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招标代理、工程报批报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测绘、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实务中,很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仅对服务范围进行了菜单勾选,并未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在合同中范本中,甚至用“包括并不限于”、“类似”、“等等”等边界不清的描述进行一揽子约定,此外,实务中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普遍缺乏服务内容的调整条款,故当出现不确定因素致使咨询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时,极易导致“扯皮”。

 

如某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含设计服务,在合同中约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范围内全部房屋建筑的土建、安装、装饰和室外景观绿化、市政设施的设计服务”,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设备设施设计(如大型喷泉、室外灯光舞台等),只能由专业的设计单位完成,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内容不含上述设施设备的设计服务,从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很难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二、服务期限节点不明确

对于服务期限的节点约定,执行不一。有的项目约定“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完成之日止”,有的直接约定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固定的天数(或月数或年数)。上述约定看似对服务期限进行了明确,但其实存在很大的争议和不确定。如项目的竣工结算问题,在实务中,“竣工结算难”一直是建设工程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很少有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并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那么,如果竣工结算一直不能完成,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期限就不能确定。此外,对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合同范本中一般没有设置服务期限的调整机制,当影响服务期限的因素发生时,很难通过再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埋下了较大的执行风险。

三、服务费用的支付节点不明确

目前,尚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实务中,更多采用的是单项收费汇总模式,在具体的费用支付约定上,大多合同范本中采用的是“预付款+进度款”的方式。但在实际的执行中,该种支付方式存在很大的执行障碍。一方面,很多合同未就具体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也未就单项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进行区分,当其中的一个单项服务内容不能达到建设单位的满意时,会影响到整个合同费用的支付,如在全过程设计服务中,设计费用的支付是按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分节点支付,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两阶段设计过程互相穿插的过程,导致进度款无法支付;此外,在对工程量计量的确认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故其协商和结算时间也往往比较长,从而对于一些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的全过程服务费(如监理、项目管理、跟踪审计等)也会影响到合同费用的及时支付。

四、合同各方的责、权、利边界不清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下,建设单位主要承担协调和支持工作,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在受托服务范围内主要承担具体的咨询和管理工作,对于一些涉及专业范围较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鉴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并非具备全部咨询服务的相关资质,会对部分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管理。在实务中,鉴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对非本专业范围内的专业知识欠缺及分包单位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再加之建设单位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不信任等因素考虑,建设单位通常会委派人员参与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中,极易导致多头管理、权责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形,从而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不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实施与推进。

结语

综上,在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还未大规模开展的环境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普遍缺乏规范性、完善性、系统性和执行性,在没有完善的协商机制和全面的服务准则的约束下,就会导致合同面临很大的履行风险,从而会大大影响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故在合同签订之初,建议寻求专业的团队力量和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其中,以防范或降低合同本身条款的漏洞给合同履行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要加强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再谈判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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